去年7月1日国内强制实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今天已接近一年时间了。然而,据中国**财险顺德支公司汽车保险部人士介绍,还有部分用户对交强险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目前不知道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原则,这与商业保险的“有责赔付”原则有点不同,不少用户为此还吃了哑巴亏。
48小时内不报案替责任方“交强险”掏包
日前,大良用户赖先生遭遇了莫名其妙的晦气,不只爱车被撞了,而且修理成本还要自负。他在马路上小心翼翼地行驶,居然遭遇了一辆车追尾相撞。经交警处置后,他们负全部责任。
因为被撞得不是非常紧急,赖先生买了全保同时附加绝对免赔额1000元,估计损失不会超越1000元,同时自己在事故中认定没责任,因此两天后才将车送回4S店进行修理,修理成本800元。当赖先生把修理发票交由肇事方索赔时,他们只赔了400元。缘由是因为他们的汽车也导致了损失,但双方都购买了交强险,而赖先生没在48小时内向自己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报案及申请索赔,最后致使了自己负责交强险中的“无责赔偿”的400元,为他们的交强险赔偿掏腰包。
牢记“无责任赔偿”原则
显然,赖先生并不熟知“交强险”中的“无责任赔偿”原则。《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约》中的保险责任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使得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2、医疗成本赔偿限额8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相对于前三项保险责任,第四项“无过错赔偿”即无责任赔偿的设定,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准时和基本的保障。对此不少人不理解,习惯了根据商业险中的“有责赔付”原则,当在交通事故中,用户在交警事故认定书中断定为事故无责任时,应当积极为事故方索赔,由于即便无责任,交强险还是设定了10000元、1600元、400元无责赔偿限额。最易被忽略的就是400元的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
用户为保障我们的权益,应该准时报案,减免因无责所导致的赔偿纠纷。
无责也需要报案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