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规定:“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规定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规定第一款第项更明确规定了“导致人身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2、计算方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讲解依据客观计算办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60岁以下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致使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不是是以死者户籍来区别适用的是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看法觉得应当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笔者觉得以户籍来定标准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讲解的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讲解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将来收入的降低的补偿,依据国内现在的状况,农村户籍职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状况及其常见,这部分农村户籍职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一样,因此,笔者觉得以死者常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符合实质,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布案例和复函的方法确认,对常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籍职员,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付。?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常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怎么样计算赔偿成本的复函”指出:“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计算,应当依据案件的实质状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等原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一项规定的规定,“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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